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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中的難題

作者:LAW TALK 发布时间 10/06/08 来源 LAW TALK

聽眾朋友們大家好,歡迎您收聽”給我你的難題”節目。人們都說,婚姻,家庭,事業,是人生的三大主題。在我們以前的節目中,我們涉及到了婚姻問題,家庭問題,那麼今天我們將講述的是事業方面的問題。那麼一個人在就業當中會遇到什麼樣的難題,大家都知道,亞洲人的職業精神崇尚服從,也就是我們中國大陸人講的,一切命令服從領導。而在新西蘭的雇用關係當中服從是不是也是這麼樣的必須,也就是說我們在就業中,對工作條件,比如說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固定假期等等也要服從?讓我們請教一下汪律師。

基本上,服從不是一個我們常常會用到的一個雇用關係的觀念。在西方國家,凡事都講求法律,在雇用的關係裡頭,你的法律的責任是透過合約來規劃跟界定。所以你其實不是在服從誰,你只是在尊重你在合約的法律面前,有一定程度的責任跟義務,你自己來尊重這些責任跟義務。那這個時候就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你跟雇主之間沒有合約,那你要何去何從,對不對?我想有很多聽眾,可能會曾經碰過,或者是現在正處於一個雇用關係是沒有合約的。

如果說沒有雇用合同的話,那員工的權益又是怎麼樣的?

所以,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是,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下,一個人的雇用關係,也就是你的工作,是可以沒有合約的。

還有就是說,合約究竟應該由誰來起草?是必須是雇主來起草,還是應該由雇員來提供?

而且如果你提供了這個合約之後,到底做為雇員的你是不是就應該服從雇主所提出的條件?如果我們先假設是雇主先提出各方面的要求跟條件,這個時候是不是會提到你之前講的這個服從的概念,是不是雇主提出來的條件我就需要接受? 那我想從我們問的這些問題的口氣裡頭,大家應該猜到我們要回答的都是,不是。因為在紐西蘭這種雇用關係裡頭,其實不但是非常的平等,而且是向員工來講是相當的一面倒的。所以做為員工的你,很多的權利是法律上基本上有所保護的。可是,什麼樣的人才會得到這樣的保護?我常常都跟我的客戶說,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如果你連基本的權利義務都不懂,有的時候就造成你自己在權利上有所缺乏,或是沒有機會去伸張你的權利。

不懂得怎麼樣保護自己。

在法律上有規定,任何的雇用關係都一定要有合約。可是我們碰過很多的員工,連這方面的素養或暸解都不懂。所以,都癡癡的,服從的,在那裡等著他的合約出現的那一天,或著是以為他跟老闆之間的君子之約,也就是那個點頭,那個拍肩膀,那個我會好好的照顧你,就成為他們之間的一個非常不實際,而且也不準確的承諾。所以甚至我們曾經碰到一些很離譜的狀況,就是很多人因為不同的原因,也許是因為家人的介紹或是朋友的推薦,或者是任何不同的原因,陰錯陽差之下開始了一份工作。而這個工作,居然會遲遲的沒有薪水,甚至有些有了薪水了,卻遲遲的沒有任何明確的lunch break,或著是工作了一兩年從來沒放過假。這些基本的人性,還有這個自然人所需要的這些基本的條件,譬如說基本的假期,還有你做的幾個小時要休息一次,幾個小時要給你午餐時間讓你去吃頓飯或者是特別是如果你在餐廳工作,或者是在一些服務比較忙碌的地方,譬如說café,或者是一些員工特別少,譬如說你是唯一顧店的人。很多這些基本的權利,都沒有辦法得到照顧。這個時候,其實你做為一個懂得法律的員工,需要懂得來爭取你的權利。如果你已經工作了兩三天,甚至更久,都沒有看過雇主給你的合約,這個時候你要主動的要求,得到一份合約。

所以說,這個合約是應該由雇主來提供的。

對。

那麼如果有的時候,雇主提供了一個合約,你是必需需要簽字嗎?如果說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怎麼做。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我們提到你要不要簽字之前,我們先提到一個很簡單的基本動作。雇主給你合約的時候,你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先看這份合約。如果你還沒看,你千萬不要簽字。如果你看完了以後,有任何地方你覺得,好像跟你的理解,或是跟你們談的條件,有所不合,這個時候你也需要主動提出來m不要害怕,一定要提出來。有很多員工,在面對合約的時候,除非你的雇主本身是一個雇用條件還有各方面比較大的公司,規範比較好,如果是小公司,常常會碰到合約上有所缺陷,甚至雇主給你的合約是錯的,是給別的職位的合約,薪水也記錯了,該給的holiday也記錯了,因為你要知道在很多的工作崗位的每一個人的合約的package是不一樣的。還有另外一點,這些合約應該是保密的,你的老闆不應該是叫你的同事拿一份合約說,你就按照我這份合約自己打一打,抄一抄寫一下,然後再拿去給你的移民仲介交出去就可以了。如果有一份合約,這份合約需要給你充分的時間看,也需要給你充分的時間考慮,你是不是有所需要修改的地方。最好這份合約不是早上八點給你,下午五點就要你簽回來,因為這樣的時間點,是不允許你好好的看,在上班時間看,也不允許你去請求一些專業人士的幫忙。一般的合約裡頭都應該包括一個條款,就是你有權利在簽字之前尋求法律,或是專家的建議

專業人士的建議

對,因為大家要知道,簽的這份合約,我們說是人生第一張賣身契。你如果沒有看清楚就簽了,你就被綁住了,如果你沒有看清楚就接受了,就服從了,希望你能夠,因為做了好事能夠有所善終,這個時候有的時候這樣的想法,是相當幼稚的,這是你人生第一次要為自己的錯誤負責任。

以及這種疏忽負責任。

對,所以如果你沒有合約,你應該馬上跟雇主聯絡。如果你在還沒有合約的情況下,就失去了這份工作,這個時候你要馬上跟誰連絡,你要馬上跟你的律師連絡。因為,這裡面已經發生了一些很不公平的事。

事實上的雇用關係其實已經存在了。

對,而且這樣的存在的雇用關係,是一個很危險,並很不正常的一個雇用關係。因為你一旦意見不同的時候,你會沒有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沒有一個合約可循。

那麼,回到剛才我提到一個問題,如果員工根本就沒有跟雇主簽過合同,員工的權利是怎樣的?

員工的權利,第一點你的權力基本上適用於所有基本的,員工的基本條件。

那我們現在要討論一下,一個雇用合同裡面的最基本的條款有哪些?

一個雇用合同,我們做律師的做過很多雇用合同,我們做的雇用合同也根據雇主的要求有所改變。比較有規模的公司,很多的條款,都是比較詳細的。可是最基本的,我們說一個最陽春的,至少要包括的,如果有一些雇主他不想要請律師做合同,他可以到政府的網站,有一個政府的網站是專門給雇主,一個一步接一步引導你去選擇,使用所有需要有的合同內容等。他的網站的網址,如果大家有需要的話我們待會可以提供一下。這個網址上面,就有一個叫做employment agreement builder的地方,讓你直接自己用DIY的方式,把你適用的工作的條件,來建立你們公司。所以,在這麼方便的情況下,如果還有任何的職位沒有合同,這個時候就是一種,我們叫做蓄意犯規,因為政府已經做到非常方便的地步了。當然如果你做為雇主,你沒有這樣的英文程度,或是你就算有這個英文程度,沒有這樣的時間來研究這份合同,那你就要考慮請專家幫你做。那透過一兩次的規劃,這是可以一勞永逸的,所以如果我們的聽眾朋友有些是雇主,也是非常非常沉重的告訴你,絕對不要在這個事情上出錯。

疏忽。

因為,一但你沒有合同,而且之後有任何的糾紛,因為員工採取法律行動,帶到法庭面前,第一個挨罰的就是沒有合同的這一條。其他的東西能不能證明是另外一個問題,只要你沒有合同,你這個雇主就馬上處於一個非常被動的角色。

就要承擔這個責任。

特別在現在經濟不好的時候,如果又沒有合同,這個時候是馬上就會有很大的金錢上的危險跟損失。

如我剛才談到的,合同的基本條款會包括比如說基本工資,最低工資。

最少要包括的就是誰是要簽署這份合同,這個人是誰,什麼職位,在什麼地方工作。在什麼地方工作要做一個很詳細的要求,譬如說這個人你是需要他在馬路上跑的,你可能會要求他可能是兩三個店面他都要跑,他不是只是坐在某一個地址而已。然後,你還要要求講到你是每個禮拜什麼時後上班,工作時間是什麼,時薪怎麼算,或是週薪怎麼算,或是月薪怎麼算,或是年薪怎麼算。這個金額是稅前,還是稅後,有這個稅前跟稅後的金額之後,你還要交代如果有加班的時候怎麼計算。除此之外,還要基本上要交代到的幾個東西,包括每年有多少的基本的holiday。

休息的時間多少。

對,政府規定每一個員工每年至少有四周的minimum holiday。

帶薪假期,有限制說你給雇主工作大概一年以上,你有四週的帶薪假期。

對,很多雇主在這點上搞不清楚,趁這個機會講一下。帶薪假期的責任,從這個員工開始跟你工作就開始了,只是這個員工能夠使用這個帶薪假期,通常是在他服務滿一年之後。所以在一年之內,你還不需要給他這個假期。可是如果他在一年之內離職怎麼辦?他在一年之內他如果只做了半年,他走的時候你還是得把他累積的這兩個禮拜的假,以薪水的方式還給他。所以其實帶薪的假期從這個人開始走進來上班就已經開始慢慢累計了。所以有一些cash flow比較緊的雇主,也比較聰明,他就提早讓員工開始放假,大家排好了。所以,你不用到一年過了以後,尤其是個新的公司,到了第二年一開始,哇,所有的人的放假的成本都來了。所以比較聰明的雇主,你要去分散這個假期的壓力,因為你知道員工不來,你還要付他錢。這時候對於你的生意,造成一定程度的cash flow的影響。所以帶薪假期是一定要交代的,如果你要給你的員工比較多的帶薪假期,或是你的工作性質是常常會牽涉到holiday,就是常常會需要員工來周末上班,或是在國定假日來上班,因為你們的店面是全年無休的。在這方面的規定,你需要請教律師把它弄清楚,因為這方面法律上有很明確的規定,如果你的合約上寫的規定,比法律上要求的標準還少,也就是你在週末要員工上班,你卻沒有按照法律上最基本的條件付給他們,這個時候你的合約就變成不合法的合約。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要求,就是在簽這個employment的合約的時候,雇主跟雇員都一定要能夠先明文的說明,如果彼此之間有所糾紛,這個糾紛的處理方式。

解決方式是怎麼樣的,程序又是怎麼樣的。

譬如說第一階段你要跟哪一個經理報告,還是你要跟哪一個董事報告,第二階段你才能夠透過律師,或是透過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來做一些調節。接下來才是官司,這些東西都要明文的說清楚。如果沒有說清楚的話,那員工當然還是可以遵循這個Employment Relations Act法律上的一種措施。

所以說,如果雇用合同的條款,達不到這種基本條件的規定,那麼這個合同就因為本身的這種條款,

就有他的不合法性在內了。所以雇主,一方面如果想要自己DIY做這個合約的話,最好能夠到政府的這個網站,去循序漸進的根據政府的標準,的規定,去做這種最基本的,至少要符合最基本的員工權利的合約。如果你本身有一些比較特殊的要求,或是對這個使用DIY的方式不是那麼自信的話,你最好請教專家,透過律師來幫你設計,來幫你確認你在這方面的合法性,不要一開始就摔一跤了。

我們平時談論這個雇用合同,我們聽到過這種雇用合同有長期的合同,還有什麼定期的合同,或是有一種我們說的casual就是合同工。那麼剛才我們談論到的這個假期,就是每年四週的帶薪假期,我們指的是全職的這種長期工,還是定期工,還是必須是全職,而Part-time這種不可以有四週的帶薪假期。

我剛剛講到,任何一個員工走進來,開始工作的時候,他的holiday,帶薪假期的權益就已經開始慢慢的累計了。所以即使他是Part-time的,或著是他是臨時工,他也有這個百分之八的基本假期的權利。所以如果有一個人是casual的,他是有的時候需要,每個禮拜六來上個班,或有的時候,忙的時候來上個班。最好的方法,這種casual的每次你付薪水的時候,就把他百分之八該付的薪水加上去。那當然你如果是Part-time的,你每一週要補給他的就是他Part-time的每一週的薪水,不會成為Full-time的計算方法。

是,這樣就很清楚了。那麼我們剛剛談論過合同的種類有長期合同,有定期合同,還有所謂的臨時工。這些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我們須要注意些什麼?下面我問汪律師的一個問題,雇主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不可以規定你的工作有截止日期?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而且這是一個非常難回答的問題。雇主在跟員工談條件的時候,有很多事情都是可以攤開來談的。可是,再雇用法的Employment Relations Act裡面,有一個good faith的要求,也就是說這是一個誠信的原則。如果雇主拿出來談的東西,是另有目的,或著是不是一個很正當的出發點,這個時候這樣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雇主要你接受一份合同,告訴你說,我這份合同,就是只能跟你簽九個月,而且,九個月之後,我再跟你續約,因為現在經濟不是很好,所以我不知道過了聖誕節之後,九個月之後,我們是不是能夠撐那麼久,所以我就跟你簽九個月。如果這個雇主真的是因為經濟部是很好,他的店租只有九個月,不知道九個月後能不能續約,這個時候他可以根據他現在還剩下的租約的時間在這個店裡,給你這個職位,限制時間。或著是他真的是因為,有一個員工在九個月之後,生完孩子就會回來上班,到時候他就養不起兩個員工做同樣的工作。這個時候他要很明確的,在合約裡,在跟你面談的時候講清楚,你現在所接受的這個工作,是代理我們生孩子的那個員工,他一但有權利回來之後,我們就不需要兩個人來做,你願不願意做這種暫時的九個月合約。如果是這種比較誠信的,比較正常的,而且比較透明的方式,來談為什麼要把你的合約限制成一個短期的,這個時候雇主可以。可是如果,他其實是有一點擔心你這個人可能不好用,而且看起來好像對薪水挺計較的,所以想要遏止你的條件性的告訴你說,這個只能給你做九個月,九個月後我們再說。這種時候,不是一個非常明確,而且真實,或著誠信的原因來限制這個工作,而事實上這個工作本來就是一個長期的工作。他只是為了要遏止你,或是考察你的實力,遏止你談價的空間,讓你覺得主控權在他身上,甚至是想要把短期的工作,不管是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做成有點像是試用期的變相的做法,這種作法當然是不可以。

好,那剛才你提到了一個試用期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的雇主在打廣告招工人的時候,可不可以把這個比如說三個月的試用期,四周的試用期,寫在廣告上面?這樣做,合不合法?

他要寫在廣告裡,當然合法。可是問題是,我們現在先假裝我們是來跟雇主談話,你想要顧一個人,你想要試用他四個禮拜,你試用他四個禮拜的目的是什麼?

考察這個人的能力。

你知不知道四個禮拜之後,有什麼樣的狀況,會讓你決定他的能力不夠?你的考量的評鑑是什麼?你要給他考試嗎?

根據他平時的表現。

那這四個禮拜裡頭他是純粹受訓,還是真的進入工作的內容?

應該算training,受訓。

應該算training,好,所以現在大家要注意到,我們講到的這裡面就有幾個不同的狀況。試用期跟訓練是不一樣的,訓練,又跟正式的工作不一樣,試用期跟正式的工作也不一樣。所以,假裝我們現在只處理雇主的權益,雇主們要特別注意,如果你要試用一個員工,你就要有心理準備,法律上所要求的標準,是你要試用到他能夠做這個工作,而不是為了考驗他能不能做這個工作。所以如果你已經收了一個人,而且跟他說前兩個月是試用期,這兩個月裡頭他發生了錯誤,在他發生了錯誤之後,你作為雇主的責任,是把他的錯誤檢討到最低,把他教到會。而不是累積他的錯誤,告訴他說,好,試用期已經滿了,你現在已經被淘汰了,不像電視上的那種You are eliminated,這個東西,在雇主的觀念裏頭,是不一樣的。法律上對雇主對於用人,在試用期的時候有一個基本的想法,你如果要試用這個人,你就是要準備把他試到可以用,不是試他不好用。可是另外一個觀念是訓練的問題,如果你把它改成做訓練,做訓練那就不一樣了。就像我自己,要進入建設局,Department of Building,去成為它們的仲裁員的時候,他們給我們訓練的時候是沒有pay的,也沒有合約的。所以我根本還不是真正的雇員,所以訓練完了,通過他們的interview,才能夠正式成為他的雇員。

現在我必須澄清一點,我們這個僱用關係的起止時間是什麼時候?

僱用關係的起止時間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觀念,我剛剛舉的這個例子,如果你叫一個人來試用,說你來這邊做兩個月,然後我們再看看你好不好用。這個時候,試用期開始,就已經是雇員的關係了,即使是試用期。

儘管,也許你的雇主非常狡猾,沒有給你雇用合同,也就是說你試用期過了之後我再給你這個雇用合同。然而,由於你試用的那一天開始,事實上的雇用關係已經成立了。

沒錯。同樣的,如果雇主在interview的時候講得很清楚,我們第一次的interview是坐下來瞭解一下你的狀況,第二次的interview是透過一個禮拜的訓練,這個禮拜的訓練是optional的,你可以來參加也可以不要來參加。可是如果你不參加第二個option的訓練,我們就沒有辦法確定你是不是適合做這個工作。

汪律師,剛才你提到選擇性的訓練,就是你可以要求trainee,被訓練的人,去做等於是volunteer的工作,沒有薪水的義工。這個有沒有時間方面的要求?比如說,你不能超過三周做義工,或著四周,或著五周,還是說這是一個unlimited,沒有限制的,只要是雙方願意,你可以做一年的義工,我來培訓你。有沒有這種規定?

並沒有很明確的法律上的規定,所以就像我們在法律界磨經驗的時候,有很多法律系的學生,在還沒有畢業的時候,一個暑假,今天早上就有一個來,說我一個暑假都來你這邊磨經驗好不好?如果有人要來磨經驗,如果雇主願意給他經驗,那當然,這是兩願的事。所以訓練,或是practical experience,跟試用期是完全兩個概念。

所以,培訓的時候需不需要簽約?

培訓的時候,除非你是要把它當雇員對待,不然培訓本身,就算你簽任何的約,也不是一個employment contract,而是一個training agreement,就好像你去上學,去學習一樣。

像一個實習,internship,的關係。

對,那當然有一些比較好規模的工作,也會透過訓練的方式,來給一些人工作。舉例來說像是我們法律在二年級升三年級,三年級升四年級提供summer clerk跟law clerk 的這種研習。這種一般就是比較正式的律師的培訓的實際經驗,像我以前在澳洲做的時候,簽得這個合約比我後來進律師事務所簽的合約都還謹慎跟認真,而且,那份合約跟我們跟銀行簽的賣身契一樣厲害。所以,如果你是做員工的,你被要求試用的時候,甚至你在試用期完的時候,你的雇主給你一個解釋,說明,對不起,你不夠好,請你走路。這個時候,你的權利在哪裡?你的權利在你的合約裡,合約裡頭還有法律裡頭說,如果你是試用的,除非他們已經給你所有的資源,而且證明,在你每次犯錯,他們都給你很大的資源,給你很大的幫助,給你重新訓練,你還是沒辦法把數學算清楚,你還是每天做banking的時候,每次都出錯。他們有非常嚴重的,行為上的考量,或是工作能力上的考量,而且他們都是一次一次給你機會,甚至都超過三,五次。這個時候,你才可能真的是陣亡了,不然大部分的試用期,提早夭折的結束,很多時候是因為雇主,沒有完全按照法律上的程序來對待你。

所以我們在這邊要特別提醒雇主,你在給別人試用期的時候,你一定要非常的小心。除非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這個人不具備這方面的能力,而且不斷犯錯,一過錯原則,而且要有證據證明這個錯誤是確實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你經過後天的培訓,後天的努力都沒辦法讓他改正這個錯誤,這個時候你才讓他走路,否則的話你就要承擔,要他走路這個責任。

對,我們剛開始講到錯誤的部份,在一般的合約裡,也就是一般的法律的規定的精神裡,面對員工做錯的事的時候,雇主的責任,大部份的責任都在於你的documentation。也就是說你作於雇主,你要去處理這個員工的錯誤的時候,不管他是偷錢,或著是遲到了,或著是把文件搞錯了,或著是把房子蓋歪了,或著是把水泥鋪錯地方了,不管他是出什麼樣的錯誤,你都需要記錄你為什麼要糾正他,你為什麼要口頭警告他,你什麼時候口頭警告了他,你什麼時候書面警告他。這些東西都在於你的證據跟程序,如果你沒有證據,你沒有程序,就算你做得非常客氣,就算你做得非常合理,一但雇員提出任何的法律行動,這個時候你雇主在法庭面前是非常被動的。甚至有很多雇主我們碰到,他們都不知道他們在員工請假的紀錄上要有非常完整的紀錄。譬如說上個禮拜,你的秘書請病假,再前一個禮拜,水泥工沒有來兩天,因為他的太太生孩子。這些紀錄全部都是要記起來的,不是只是說,我們好來好去,我知道你這個請假是真的,好吧,你去吧,大概手上算一算你今年好像還有五天假,好吧,這年底你這五天就放吧。不是這樣子,不是說員工對你沒有異議,沒有任何的挑剔,你就可以用這種比較鬆散的方式來經營。你一定在法律面前有非常絕對的責任,要把員工的holiday的權利,做一個非常完整的紀錄。

那雇主可不可以減員工的工時,或是扣工資?

扣工資是絕對不可能的,如果說這個員工,每一個禮拜本來應該是六百塊的工資,稅後剩六百塊。你覺得他最近在店裡可能有偷錢,或著是好像前幾天都遲到,每天遲到幾個小時,你可不可以扣他工資?不可以。我們有一個wage protection act,就是薪資保護條款,工資不能隨便扣的。如果你的經濟週轉不靈,或著是你的店最近實在是生意太差,這個時候,你自己不但要掏腰包來彌補這個工作上的這個薪水的需要,你要再做工資減工時,或是讓有人資遣的時候,也有相當嚴密的法律上的規定。如果在這方面沒有做好,會有很大的法律上的後果。這個後果,是大部分的雇主都沒有想到過的,也常常在這方面,特別是我們亞洲的雇主,常常在這方面做下相當不合法的決定。

剛才汪律師談到了,做為一個雇主,不能隨時,隨便的扣一個員工的工資。那麼雇主可不可以根據business,也就是商業運行過程中,經濟不景氣,來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也就是工作時間的長短?

法律上允許雇主做生意,雇主畢竟是做生意才需要雇這些員工為他賺錢。可是,如果有一天,你的員工多到一個地步,或是生意差到一個地步,你如果再繼續維持這些工時,還有工人,你可能就乾脆不用做這個生意,甚至要賠錢的時候,法律上允許雇主,根據經濟上的考量,對於員工的工時,或是工作機會,做調整。可是在允許的條件下,雇主有什麼的責任?雇主有權力調整,雇主也有義務,在調整的時候,要充分的諮商員工。第二點,要充分的讓員工覺得,這個處理的程序,改變的程序,是非常合理而公平的。所以,我們曾經有聽過有人打電話到我們律師事務所來說,我昨天去上班的時候,老闆告訴我說,昨天下班以後就不用再來上班了,可是我還有東西在辦公室忘記拿出來,我可以回去拿嗎?這裡面我們聽到了一個很大的警示,一個老闆可不可以因為店出了任何的狀況,或是員工有任何的狀況,馬上叫他不要來上班?大部分的基本的合約,或是就算你沒有合約,你也要記住這個基本的原則,任何雇主對於僱員的工作條件做修改的時候,一定要有非常充分的通知,還有非常充分的討論。如果你的店要關了,因為這幾個月來收入不敷支出,如果你身體不好了,或著是你的店正要轉手。有任何變動的時候,你一定要知會員工。

這個知會有沒有時間限制?比如說你在變動之前一個星期之前,必須通知員工,對於任何雇用關係合同還有時間各方面的變化。

通常,有一個很大的原則大家要記住,第一個,請看你的合約。每一個公司的合約不一樣,有些公司規定,如果我要裁這些工程師之前,我一定要至少跟他們在六個禮拜之前有一個通知。甚至,在六個禮拜之前,你就需要有更詳細的說明,讓他們知道從哪一天開始,之後你就只有六個禮拜的時間在這裡上班了。

那這個知會必須用書面的形式,還是打電話,口頭的通知也可以?

不管你用什麼樣的形式,都需要有書面的証明。譬如說,如果你走進了這個工程師的辦公室,你告訴他說,對不起,看起來我們原來有的五大客戶裡頭,有兩家都倒閉了。所以明年我們的業務,可能會有很大的變動。因為這樣的緣故,我們目前董事們正在開會,決定把我們的工程師從十位減少到五位。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大家可能都沒有辦法繼續下去。我們現在還沒有決定,到底是什麼時候,也還沒有決定是哪一個。可是我們覺得,因為你們對我們,還有你們的職位,都是相當重要的,我們需要先給你們一個消息,讓你們知道我們董事們目前在財務上有這樣的考量,也請你們給我們一些建議。這個時候就是一個諮商,即使你是站在他前面跟他講的,講完之後,你要記下來,十二月二號,下午兩點,我跟Graham開了一個會,告訴他公司目前財務的狀況,也告訴他我們目前打算是百分之五十減少員工的數字,而且Graham也告訴我,他也注意到了工作量的減少,他也擔心這個問題的可能性,他會想一想然後給我們一些建議。這個時候你就達到了你知會的第一步的工作,如果你第二步再回來跟他確定你工作上要怎麼改變的時候,也需要跟他討論到他有沒有一些想法。很幸運的是,有的時候在你提出這樣的要求之後,有些工程師也許正好要出國深造,一直覺得公司之前太忙不好意思提。這個時候有些人自願要走,減少一些你強制的資遣的壓力。

另外一個問題,在新西蘭,如果一個雇主要遣散員工,有沒有遣散費用?

請看你的合約。有一些合約寫明了沒有遣散費用,有一些合約寫明了,有幾週的遣散費用。

這個不屬於基本條款?

這不屬於基本條款。基本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付遣散費用,因為這可能是國情的關係,在紐西蘭很多都是中小型企業,在需要遣散的時候已經是經濟上緊張得不得了了。如果再規定人家要遣散費的話,恐怕雇主要破產了。所以,根據你的雇主的條件,你的遣散的相關的規定也會有所不同。

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幫國際留學生朋友們問的。有些員工,因為他們本身是國際留學生,那麼他們需要雇主提供job offer,也就是工作擔保,來申請,或是延長他們的簽證。因而簽訂了不尋常的條款,這些條款有效嗎?

這些條款,簡單的說,完全無效。如果你是不幸的這種人之一,我希望你好好的聽著。在求職的時候,特別是很被動的需要雇主提供移民方面的擔保的時候,常常你可能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接受了非常不合理的待遇。甚至這個待遇可能已經時過境遷了,你已經拿到PR了,或著是你還在這個過程當中。不管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合約,或是你有的合約,不管是什麼語言的, 不管是什麼手頭的,口頭的方式,你知道你的合約是完全不合法的,你從來沒有得到holiday,你每個禮拜工作六十個小時,你每一次,需要辦簽證的時候,你要付自己的稅,不管是任何的,奇怪的安排,這些都是可以回頭來追朔的,當然追朔有時間限制。所以如果你有需要這方面上的諮詢,個案上的比較私人的諮詢,我們是建議你直接打電話,讓我們能夠根據你的個案幫你分析,你要怎麼樣來解決你當初這些不合法的歷史。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忍氣吞聲,或著是假裝這些事情不曾經存在,都是非常非常遺憾的事。可是如果你不懂法律,或是懂法律之後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那這個時候法律對你也是沒有任何實際的效用。所以,如果你因為移民,或著一些其他很彆扭的關係,接受一些比基本工資更少的薪水,或著是工作兩倍的時間,或著是做任何奇怪的配合的動作,這些東西都是在雇用法上值得檢討的。

很多持有工作簽證的移民朋友們,他們都擔心一個問題,如果我揭發檢舉了這個不良的雇主,這個過程中,我怎麼樣能夠合法的在新西蘭持有有效的簽證,能在這裡生存?

這是一個兩難的事情,如果你需要這個雇主的幫助,當然我們做律師的只能告訴你,如果這個雇主不法,你最好找別的雇主。可如果這也不可能,那你只能,根據你的目的性,做最好的決定。也許有些我們碰到的狀況是,你先把你該做的事做完了之後,你不怕了,你再來做檢討,這都還來的及。可是如果你在這個過程中,你沒有做檢討,之後也不願意面對這個現實,因為有很多人其實也不想提起這一段,那今天我們講的東西是對你沒有太大實質的意義。所以法律,說穿了,是保護懂法律,而且尊敬法律的人。你不但要懂,你還要尊敬法律的規定。如果你明知故犯的,讓法律保護不到你,那這個時候,我們說什麼也都沒有用了,it’s your choice。

感謝汪律師,對我們雇用合同方面精彩的講解。我相信,事業對於很多人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那麼在我們追求我們事業成功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提醒聽眾朋友,無論你是雇主還是員工,你都要去諮詢專業人士的專業意見,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護你的權利和義務。另外我也想提醒留學生朋友們,如果你現在是持有工作簽證的,一般你處於比較尷尬得這種境地,那麼你也需要利用法律這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好,感謝聽眾朋友們關注”給我你的難題”節目,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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