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護個人財產
聽眾朋友們大家好,歡迎您繼續收聽“給我你的難題”節目。那麼今天我有一個難題問一下汪律師,大家都知道我們華人素以省吃儉用能夠儲蓄為美德。那麼很多人都是前一代人很辛苦的工作,然后努力的積蓄能夠讓自己的下一代或著自己心愛的人有一天能夠分享自己的財產。那我們怎麼樣才能把財產有效的保護起來?讓我們愛的人,讓我們希望得到受益的人有一天能夠從這些財產中受益。那大家都知道有些現金你可以放在銀行裡,那麼有些地產房產你可以通過買保險的形式,那麼還有沒有一種方式更有效的來保護我們的個人財產?
其實保護個人的財產有很多的方式,從法律上來講,通過律師的協助,你在很多交易或著做很多生意的安排,或是個人的財產的規劃,遺產的規劃,都有很多保護的措施。可是在我們談保護措施之前,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要讓大家正視到底我們作為在紐西蘭這個法制環境裡頭,作為擁有凈資產的,也就是我們的資產高于負債的這些人,我們到底我們的財產有哪些危機?,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的財產會受到別人或著是政府的剝奪。因為有錢的人,當然也是希望能夠聰明的,明智的安排他們的財產的規劃,沒有人喜歡辛辛苦苦賺來,或是存下來的錢在不清不楚的情況下就出了門。所以從我們法律角度來講,我們最常看到的一些風險的地帶是這樣子來看的,如果你從事商業行為,不管是投資也好,不管是做生意也好,你在很多這個投資的文件上不管是合伙的合約,或著是跟銀行的借貸合約,或著是跟房東的租賃合約。這些合約上常常都牽涉到一個要求,就是我要把我們這個合約實行之前,我要要求看到這個有人提供個人擔保。
你是說用個人資產來給你的生意作為擔保。
對,所以譬如你租房子的時候,可能你是用公司名義來租房,因為會計師會告訴你說這樣子你才能走稅。可是,其實同時房東也要求你提供個人擔保。也就是如果你公司周轉不靈,你個人還得全面負責。還有一個更常見的就是譬如說你以公司的名義來作貸款,銀行一定會為了保護銀行還款的權益來做個人擔保的要求。所以在做個人擔保的時候,你的財產就已經完全的放到第一線的陣線上來了。這個時候你就不能轉身說,對不起我沒錢,我公司也沒錢。因為你個人擔保的意思就是個人名下的不管是你住的房子,你用的車子。
個人的存款。
對,全部都會受到影響。就好像我們最近看到這個一些失敗的財務公司,這些財務公司的這些董事,如果當初有簽到一些個人擔保,這個時候公司倒閉的時候,他也會因為這樣而得到牽連,而造成個人破產的后果。本來你成立一個公司,應該是公司倒了,你個人沒事,可是為什麼這些個人都還有事呢?他們怎麼會笨到沒有用公司來保護自己?他們有用公司來保護自己,可是在很多環節上,你還是有個人擔保的那層責任存在,這個時候你就會面對破產的可能性。
所以說就是債務人的境地能使你的財產受到侵害。
這是一個最常見的風險,也是大家在做生意的時候常常沒有想到的這一層。常常很多人簽文件的時候也沒有腦筋就為什麼他要簽兩次,一次是代表公司,一次是代表個人。代表個人的那一次就是個人擔保。
所以聽眾朋友們,尤其是您在新西蘭從事的商業活動,當您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首先您一定要確定自己有沒有,把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這樣子的話,你的個人財產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麼除了這種方式,就是我們的個人財產有可能受到侵犯,有沒有其他方式呢?
還有一個很明顯的方式,很多中國人應該很能夠體會到這個可能性。就是政府在某些程度上也可能侵害到我們的財產。
稅收。
他們通過改變稅收的游戲規則,譬如說目前我們在紐西蘭有收入稅,有贈與稅,有地稅,有很多不同名目的稅收。那會計師能夠告訴你有很多情況下什麼樣的行為你要繳稅,什麼樣的生意活動你要繳稅。可是還有一個我們目前沒有,可是如果一但引進的話,會對我們亞洲這些有凈資產的人造成很大的影響的,也就是紐西蘭目前沒有的遺產稅。我們這邊已經講的很清楚,目前紐西蘭沒有遺產稅。可是呢,如果政府立法引進遺產稅,這個時候是全面性的會影響到所有我們在紐西蘭有資產的人。那除了遺產稅政府引進的法律的改變之外,還有一個大家最應該能夠體會,而且也最常忽略掉的,就是我們在個人關係的財產的管理上,很受限制的是紐西蘭的這個婚姻財產法。這個婚姻財產法,其實在英文里的明文的翻譯是關係財產法。
Relationship.
對,所以你不用有婚姻,你的財產就可能會出門。
只要是一段感情一個關係有了開始,那麼你的財產就進入了暗流。
所以呢,曾經我們在電視上看到一個很有趣的廣告。就是爸爸看著一張女兒國小畢業的照片,全班的同學在那里照的時候,這個廣告就圈起了自己女兒的照片,在女兒臉旁邊圈了一個圈,在右后方第三排的那邊一個男孩子圈了一個圈。那個廣告就問大家說,你想要把你的遺產給那個臭男生嗎?因為任何我們留給我們孩子的財產,如果沒有通過一定程度的規劃跟保護,都有可能因為他們的感情,或著他們關係的發展,而外流到一些你想象不到的受益人的手里。所以在這些的環節形象呢,我們剛剛提到有幾個不同的風險,第一個就是你商業上的風險。
債務。
第二個就是政府稅收上的改變風險。
政府的法律行為。
第三個就是我們的個人,還有我們的孩子在人生的這個情感發展上所面對的風險。在面對這些風險的情況下,在紐西蘭我們有一個對策,也是一個非常受歡迎,而且非常常見解決的方法。就是把你自己個人的資產跟自己分隔出來。這個脫產的動作是通過成立家庭信托。
什麼是家庭信托?因為在中國大陸我們就沒有家庭信托,所以對很多華人朋友,尤其是從大陸來的人講呢,這個還是比較陌生的。
家庭信托其實不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它是一個很簡單的概念,它就是一個脫產的概念。怎麼樣能夠透過一個合法的程序?家庭信托的形式本身就是一個合法的法人,來擁有我們個人名下的財產。這個擁有的方法就是把我們的財產轉讓家庭信托里面,讓家庭信托有一定程度的區隔。讓我們個人,即使提供個人擔保也好,或著是介入感情的事件也好,或著是面對稅收的改變之后,還是不會有太多的財產受到影響,因為財產都進到了家庭信托里面。而家庭信托之所有受歡迎的原因是因為家庭信托的主控權,還是可以歸屬于原來的這個擁有財產的設立人。所以等于說你把你的財產通過合法的方式藏了起來。
剛才你提到了,說一個信托成立呢,就涉及到一個法律的行為。那麼剛才你又提到一個專有名詞,叫做設立人,信托的設立人。那麼設立人通過什麼樣的形式來把這個財產轉移給給這個托管人。
在家庭信托的設立裡頭,就好像公司的設立裡頭,有幾個重要的職位。在公司裡頭有董事,有股東對不對。在家庭信托裡頭我們有一個設立人,有一個管理人,還有一個受益人。家庭信托的概念就是由設立人,譬如說爸爸媽媽把信托成立起來交給譬如說兒子女兒來管理家里的財產。而且是為了誰的好處呢,是為了孫子孫女做收益人。這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所以爸爸媽媽年事已高,把財產轉交給孩子們來管理,為了要給誰呢,主要是為了要把家產保護保管起來,為了以后孫子孫女的教育,生活還有一些基本的保護。
那麼誰可以做這個托管人呢?托管人是個職業嗎?
托管人本身嚴格說起來不算是一個職業。它只是一個角色,所以托管人的概念有一點像是這個法定的領養者。所以你本來可以沒有財產的,可是現在你的爸爸媽媽把財產交給你來管理。所以財產是誰給的,是爸爸媽媽給的,管理人是誰,是兒女。兒女是不是真的擁有著些財產呢?不是,它是為誰而擁有呢,它是為了孫子女而擁有。
所以托管人是對設立人負責,對嗎?這樣理解。
對,托管人不但是對設立人負責,而且還受到設立人的限制。設立人一般在信托的設計裡頭可以全面的改變兒女的管理權。譬如說如果父母設立的時候給兒女管理,結果兒女因為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或著是商業上受到別人的影響,可能會做下一些不好的決定。設立人可以把管理人換掉,換成律師會計師,來做比較明智的管理和比較透明的決定。
托管人本人可以作為收益人嗎?
托管人本人很可能是收益人之一。
所以說托管人有沒有人數的要求呢?
托管人在法律上規定,如果是自然人來操作的話,一定要至少兩個人才有制衡的效果。所以如果是公司來做托管人的話,像有一些公司像public trust, guardian trust他們專門幫人家做管理。
公共信托。
有公共信托的公司,他們就是只有一個公司就可以了。
那麼現在我要問汪律師一個問題就是說,在你的影響當中,有沒有影響比較深刻的這樣一個案例,就是確實家庭信托起到了一個保護傘的作用?有效的保護了客戶,或著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
其實這樣的案例非常多,這也是為什麼在紐西蘭家庭信托是相當受歡迎的一個財產的保護方法。舉例來說曾經我們看過一些例子,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紐西蘭如果你跟一個人有三年以上的感情的發展,這個時候就算這三年他是在家吃你的喝你的,從來沒上班,從來沒燒飯,從來什麼都不做,法律上保護他等三年離開你的時候是荷包飽飽的帶走一半的財產對不對。法律上規定兩個人分手的時候,如果你們在一起已經超過三年,你們在一起使用的這些relationship property 如果是個人名下的,這個時候一定是一人一半。即使在這三年里面供mortgage的是你,買菜的是你,出去努力上班的是你,除草洗廁所都是你。可是他只要坐在家里吹吹頭發,煎個荷包蛋給自己吃,三年后走的時候你說什麼都沒有用。
都能成功的帶走你一半的財產,這確實是一個非常非常危險的訊號。
這種狀況不是只是發生在老夫老妻中間,結婚十五年是同樣的結果。如果你們只是。
剛剛開始一段。
大學同學,同居三年,不辛你的家庭環境特別好,給你準備特別多。這個時候大學畢業,好聚好散的時候就不是這麼的好聚好散了。所以有很多年輕朋友常常碰到這個關卡說他非常不理解怎麼會有這麼不公平的法律,怎麼可以。很多父母幫兒子買了房子以后也不能夠理解為什麼這個女朋友有這麼天大的膽子跟本事,能夠在這麼莫名其妙的情況下來跟我們打官司,這些年來我們沒有收她房錢,沒有跟她計較任何的事情,到頭來難道還要把房子賣了才能夠解決這場官司嗎。這就是信托妙用的一個地方。如果當初爸爸媽媽買給兒子這個房子不是放在兒子的名下,而是放在一個信托里,充分的規劃清楚這個財產,是為兒子準備的沒錯,可是現在管理權還在父母身上,這個時候這個悲劇就不會成為一個悲劇,這個時候這個女孩子就算洗過廁所,就算種了花園,就算做了任何的努力,甚至把房子重新粉刷,她跟信托之間沒有感情的關係,所以她就不能跟信托要求分財產,她跟你兒子之間有感情的關係,可是你兒子不值錢。所以信托的概念是一個脫產的概念,怎麼樣能夠給你的孩子或著你的家人一個好的財產的準備而卻不至于落入有心人的手里。
確實起到了一個非常有效的保護作用,剛才汪律師提到了這個例子。那麼我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三年關係結束他可以帶走一半財產,有沒有可以帶走一半債務?
債務主要牽涉到債務是怎麼產生的。
比如說這個房子有mortgage,如果涉及到財產權利的分割,這個債務比如說甲方在走的時候還有三十萬的貸款沒有還清,那麼他是不是要分擔十五萬的貸款呢?
原則上是,可是你不要忘記,銀行通常不會借太多貸款,所以通常你還是有剩余的金額,房子如果值五十萬,有三十萬的貸款,他說能帶走的是十萬,即使他當初一毛錢都沒付。如果你交往不到三年,也不代表他一毛錢都拿不走,只是代表他跟你在一起的時間越長,他能帶走的比例就越高。
所以說這個關係relationship起點并不是說你在一起,居住了三年。
才會出門。在之前也是有一定的比例,之前也是看contribution。
每個人的貢獻的程度。
對,所以這個東西是影響到很多人,不只是留學生在這里有一些共同的生活的情況。有的時候我們看到有一些是譬如說是來到這里有第二春的現象。可能之前他在國內有一些自己的積累,已經有一些自己的財產。那再度,第二度的婚姻常常兩個人的財產是非常不平均的。我們曾經看過一個案例是女方因為是空軍過世的遺孀,所以有很大的一筆的資產是從保險還有個方面的賠償而得來的,而男方只是一個很普通的農夫,有一點土地有一點財產,可是相較之下就是小巫見大巫。這個時候如果你沒有信托的情況下進入一場熱戀,然后拍拖了三年之后。
一個關係的開始。
你可能你在財產上就很難撇清誰是誰的了。所以這個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建議特別是財產比較多的這方,一定要透過信托來保護自己,再進入這樣的關係。如果已經進入,已經來不及的話,這個時候你要通過財產公證,即使你已經開始交往了,通過財產公證來保護你的財產,來區隔出來哪一個財產目前為止應該還是誰的。
那很多留學生朋友在買房的過程中比如說在新西蘭支付首付,其實他們本身沒有錢。那麼他們存在什麼問題呢,比如說父母出的這個首付,而這個房產的名字,也就是title上面所有人,產權人是這個學生。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其他方式除了信托,能夠保護留學生的權益?
有一些別的方法,譬如說就很清楚的透過借據或著一些文件來交代這個錢是欠著父母的。如果有些人沒有做信托,他也可以透過小兩口子先欠著這公公婆婆的這筆錢。這個時候到時候如果他們真的買了房子,譬如說公公婆婆當時出了二十萬的首期,他們貸了三十萬的錢,他們自己付了貸款,之后分手的時候這二十萬要先還給公公婆婆,如果當初借據上要求有利息,可以把利息也還給他。其他的如果真的還有爭執的空間,才會有他們分的料。
所以這個借據有沒有什麼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上借據的要求有一些蠻細致的要求。這些東西就根據你個人的狀況,我們需要因個案的部分來幫你設計和規劃。一般來說大家要記得的一個原則,就是在財產的安排上,你越清楚你越保護自己。你越不清楚,或是越是比較這種口頭或是心知肚明的情況,就越難保護自己。
容易未來產生糾紛。
譬如說有一些很不尋常的案子我們曾經看過亞洲人甚至會買房子,出錢買房子可是會買在別人的名下,或是跟家人合買房子可是只放其中一個人的名字。這些都是一些非常不清楚的做法,而且會很容易造成這些有出錢沒有名分的人以后最后的損失。譬如說舉例來說三兄弟買房子,只放在其中一個小弟的名下,因為小弟最有空,那他想說每次要買賣的時候只要他自己簽名多方便。可是很不幸的是有一天小弟談戀愛了,而且這一談不得了了還非常的穩定,而且對方不是個女的是個男的。過了幾年,他們的關係有了一些變化,這個同居的同性朋友也可以分走他的財產。
因為新西蘭承認同性戀。
對,而且更糟的是他名下有很多財產其實不是他的。
而是兩位哥哥的。
可是這個時候已經講不清了。特別是同居的這個男朋友可能是一個木匠。常常這個房子做維修的時候他總是非常勤勞,而且也非常有技術,很容易把這些方面的維修都做好了。
所以因為他了有contribution,有了貢獻。
所以雖然他們沒有在一起三年,這個房子在沒有出什麼錢的情況下,也有很大的權力可尋。這個時候兩個哥哥需要請律師花非常多的錢才能夠在法律上證明他們當初有什麼樣的權利。
那麼怎麼樣才能將個人的財產轉移到信托的名下呢?這樣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如果你要用信托的方式保護自己的財產,這三個兄弟的例子他們可以三個人成立一個信托,把財產放在信托里。如果是父母的例子,父母可以把財產放在信托里然后讓兒子女兒來使用,因為他們是受益人。可是把房子放到信托的程序其實是一個買賣的程序,就好像是你把房子賣給一個公司,你現在是賣給一個信托。那在賣進去的時候呢,跟你正常上市賣房子有一個不同的地方,就是你成立這個信托其實并沒有辦法付你這筆錢。所以你雖然想要把五十萬的房子轉到信托的名下,可是信托卻沒有辦法付你五十萬的現金。所以在一般的做法,這也是一個律師界非常公認的做法,就是透過借據的方式把信托所買下的房子的價值寫一個借據欠著你們。之后又在每一年的贈與的額度,合法的額度,不繳稅的情況下,每一年逐年減少信托對你的債務。所以如果你也知道如果你的財產是很大的,很多錢的,這個時候你就是越早做信托越好。
要不讓通過一生的時間你的財產都轉不到你的信托的名下。
對。
那麼很多人都談論說律師在幫助做信托的時候,可能與此同時都會做一份遺囑。那這樣的好處是什麼呢?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基本的配備。因為你在做了信托之后,你就好像是擁有一個法人的一個管理人。你有一些權利,你這個設立人在信托里有一些權利必須要在你走的時候要做個交代。因為你不要忘記這些財產在進了信托以后,你走了之后就不是你名下的財產了,所以你就要交代你的信托需要誰來管理。
就是設立這個托管人。
對,還有你在信托里的權利做一個轉移,所以遺囑在這方面的交代上就非常的重要。
那麼信托和公司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信托和公司的概念其實很類似的,就是根據這種通過成立法人的方式把個人的資產跟公司或信托的資產造成一個區隔的效果。公司通常成立的時候是為了用來經營生意,或是用來擁有一些財產。
是以盈利為目的的。
對,一般來說。信托也可以用來當盈利的單位,特別是有一些開發商用信托有一些會計上的好處,稅法上的好處,所以信托也可以用來做盈利的動作。那公司跟信托有一些不太一樣的地方是公司是一個股份的制度。所以除非你是公司的員工或是公司的股東,不然你跟公司的財產的,利潤都不能有其他的關係。那等于譬如會說如果你有小孩,你成立公司你不能說,好我決定給我這些小baby全部一點薪水,在公司法頭不允許的。可是如果是信托的話,你可以造福任何人,信托是一個收益人的概念。所以你成立了一個信托以后你如果賺了錢,你可以分散你的財產,分散你的收入。同樣如果像我們有一些客戶他投資森林,地產他就通過信托比較彈性的受益人的方式,來分散他的收益。
這個收益指的是個人的收益還是指的是信托的收益?
信托的收益。
那比如說我一個人我擁有一個信托我還有一份工作我有個人收入,那麼不能就是說把我個人收入也放到信托里面?可以把現金轉到信托里面嗎?
一般來說現金轉到信托里面沒有什麼好處,因為信托在現金的利息的收入上打的是百分之三十三的稅,所以并不是很有效的節稅的動作。那你剛剛問到個人的收入能不能轉到信托里,那這個東西你要去問會計師。
感謝汪律師誠實的回答,那下面我有一個問題我們剛剛談到了信托里有諸般優點,那麼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信托的缺點是怎樣的呢?
信托也是有它的缺點的,信托有一些缺點譬如舉例來說,如果你放進去的房地產是高負債,也就是說我們一般說的投資房,有節稅的效果的這種房地產就不適合放到信托。因為你一放到信托以后它的資產給你造成區隔之后,你就不能用這些負債上的費用來節稅。
起不到退稅的效果。
對,這個會計師也建議你不要放進去。那如果說另外一個缺點如果你不是有負債的房子,就是說你一旦成立信托以后,就好像經營一個事業一樣,你在文件上就要有非常的謹慎的安排和追蹤。所以每年要做會議記錄,每年要有一次重大的交易的時候要做會議的記錄。每一次有金錢的進出的時候要做會議記錄,所以你就變成需要有一個好的養文件的習慣。也需要你跟律師會計師有超級配合的習慣。
那汪律師在你看過的案例當中有沒有什麼樣的先例由于沒做好這些記錄,而使自己的財產受到了侵犯。
有一個很有名的美國的案例就是一個富豪,這個富豪是非常懂得法律也非常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人。所以幾度的他的女朋友都在分手的時候都兩手空空的非常懊惱的走了,因為他這麼有錢,可在他們在分手的時候卻什麼都分不到。因為他所有的財產早就在他的信托里藏好了。可是成立信托有一個基本的精神就是你要做會議記錄,而且你開會必須要有實際的開會,你必須跟你其他的管理人一起有一些意見上的討論,跟做下對信托最好的決定。如果這個案例達到法院的時候,這個很有名的案例是因為他最后一個分手的女朋友不服這個安排,也就是說覺得他說這些財產都在信托里面所以不能夠分給他,不是他個人的資產。這個女朋友的律師就做了一個非常有效的argument。他怎麼argue的呢,他說這樣的生活事實上不是真實的,這個男的雖然有五六個信托,擁有到處Miami海灘的房子,夏威夷海灘的房子,Manhattan的公寓。有非常多的房地產,有非常多的公司的股票,全部都在信托有權的管理下。可是他跟他的會計師律師沒有住在同一個城市里。
那就是他的托管人,信托的托管人沒有住在一個城市?
而且他每一次做下什麼決定的時候,都是他先規定這些托管人什麼東西要簽字。而且他都做好了決定以后,Email告訴他們讓他們簽字。而且如果他們不簽字,不按照他的意思,或著是有不同的意見的話,這個時候他就會告訴這些托管人說,你不簽字我就只好把你換掉請別人來做,大有人來收我的律師費,做我聽話的托管人。所以在這個證據之下呢,就顯示出來他在經營這個trust的時候,他的trust并不是真正的在做自己的決定,而是他來主導這個信托資產的決定。
所以托管人并沒有尊重這個受托人,也就是這個管理人的意見,這樣子就導致信托在操作過程中違法,違反規定。
也就是說,他雖然是經營了信托,而且財產也進了信托,可是他完全操作的方式是好像這個信托不存在一樣。還是很為所欲為自己做自己的決定。法官接受了這個說法,財產活生生的全部判給這個最后的女朋友。
所以說剛才舉這個例子就是說信托有的時候,如果你不是按照正當的程序和正當的形式。
還有管理的方式。
去操作的話,它也有失效的可能性。如果說我們是用信托的名義上來買一個房產,那麼在未來在地產交易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
一個最基本的動作就是一旦你的房子進入信托之后,你的房子就會是透過信托的兼管人名義的擁有。所以如果有些人他成立的時候他的爸爸媽媽還有他律師的名字來聯合監管,或著是爸爸跟會計師跟律師,如果媽媽覺得她不喜歡參與這些文件的簽發的動作。這個時候你就要注意你在買賣的時候一定要有所有的監管人的簽字。也就是說爸爸不能想說反正會計師跟律師都會事后同意我的安排,就像我們剛剛舉的例子,你不能我行我素到一個地步連買賣的時候都忘記你是以信托的名義在買賣。所以信托如果有兩個監管人,或是三個監管人,你在買賣的時候三個人的簽字都要到位。
如果托管人有一方不同意會怎樣呢?
有一方不同意這個時候你的買賣就不能成立,信托的基本的行為能力是來自所有的監管人的同心合意的決定,跟公司的多數絕不一樣。公司的法頭你只要有多數,那這個時候就能做下決定。
決議就能夠通過。
可是在信托法裡頭呢,你兩個人一定要full approval,也就說你一定要全部的同意權。所以夫婦兩個人有說不一致呢你的信托就卡住了。
或著是說有沒有一種情況比如說專業人士說律師,或著是會計師由于從專業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認為這筆買賣不能成交,或著是地產成交之后會對托管人有害,他們的這種否定權會不會也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呢?
對,任何一個人的否定全都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這個時候也牽涉到說一個互相牽制的原則。信托的托管人本來要支持要兩個人的原因就要有互相牽制的原則。譬如說其中一個人已經失去了理智,不停的增加對銀行的債務,這個時候另外一個托管人有權利拒絕簽字,為了保護信托里的資產。因為增加債務的時候你的信托的資產抵押的價值就相對的減少了。所以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互相牽制的效果。
在這個牽制的過程中有收益,當然也有受到損害。我給你舉個例子汪律師,比如說我自己成立了一個家庭信托,那麼我邀請你作為專業人士,作為我地產的托管人好不好。那麼在我想進行的房屋交割的過程中你告訴我不要交割,那麼由于你的否定權,我的房產交割不了,影響了我未來的交割,我能不能請另外一個律師,來幫我解決來也就是說,來主張我的權利呢?
原則上當然是可以,我用另外一個例子來解釋你的問題。舉例來說呢,就看這個行使否定權的這個另外一方,不管是你的配偶或是專業人士,是為什麼行使這個否定權。曾經有一個律師,他是一個信托的管理人。信托的管理人是一對兄弟,後來這對兄弟當中其中一個人過世了,那你知道要過世的時候這些財產要做遺產的轉移,所以很復雜的要求。在轉移的時候,所有相關的第三代的受益人達成了一個協議,這個協議就是大部分的財產都交給這些第三代的兒女。而很少的留給走的這個走的哥哥生前的這個女朋友,因為這個女朋友是很晚才跟這個男的在一起。所以孩子們對他們不是很了解,也不是特別尊重他們之間的關係。這個時候這個律師就舉了反對票,他就說你們這樣的協議我們信托的監管人應該不能遵循,因為當初這個兄弟成立這個信托的時候,他們曾經明文在我們辦公室會議記錄裡頭有講到這個信托的目的是要優先保護配偶,有剩餘才保護孩子甚至孫子。
這個是信托里的條款還是遺囑里的條款?
這個是一個信托跟遺囑的一個配套裡頭的一個搭配的條款,叫做他們的心愿,叫做memorandum of wishes.所以這個在會議紀律裡頭所顯示的出來以后這個律師就理直氣壯的舉了反對票。舉了反對票以后這些受益人就要求這個生還的舅舅取消律師的。
這個托管人的資格。
對,因為他可以控制這個。這個時候這個律師甚至申請到高等法院,要求高等法院不同意這個取消的決定。所以如果這個取消的權利是應當行使的,這個時候就不見得是正義不正義的問題。可是當然也有一些狀況呢是譬如說,如果有一個監管人偏心,老是要求其他的監管人把比較多的財產分給其中一個孩子。因為這些財產是應該留到父母走了以后再分的,可是他們在有生之年就先老是分給其中一個孩子,甚至上這個孩子在財產上出很多錯,而且把財產的總價值都拉低了。這個時候也可以造成一個反對權。
所以剛才我們提到了這個托管人可以是律師,律師是一種職業,但是托管人不能說是一種職業。但是托管人有沒有薪水呢?
在一般的信托條款裡頭都會有明文規定。除非說夫婦自己做托管人,那當然沒有必要收自己薪水。可是一般的專業人士來做這個托管人的責任的時候,因為他要幫你承擔一定的風險,而且要常常幫你簽字。一般的托管人都需要增加他的保險,責任險的額度。所以也會在他的服務上收取一些年費,或是時間上的費用。
那麼這個費用是來自信托本身還是來自于托管人?
任何信托發生的費用都應該是信托的帳。只是說信托如果沒錢的話,那托管人要提供這個費用。
信托的管理人有哪些責任和權利?
信托的管理人有一個最大的責任和權利就是他需要為這個信托的財產還有受益人的權利負責。所以舉一個案例來解釋比較枯燥的問題,就是如果曾經有一個寡婦,她非常相信她先生的律師。所以她先生過世之后,她就更她先生的律師一起合作做信托的管理。後來她決定到澳洲去跟她的孩子住在一起,為了要快快的去澳洲,她把所有買賣的權利都授權給這個律師去處理。大家多年配合的這個律師非常知道寡婦的心態,也知道他們的房子是多少錢買的,也知道現在的市場下她大概多少錢會愿意出售。可是他沒有告訴寡婦的是他們這條街其實現在變成高密度區,所以價錢已經非比尋常。本來只能賣到一百多萬的房子,現在甚至可以賣到一百八九十萬,如果運氣好的話還可能破兩百萬。這個律師就非常快速的幫這個寡婦找到了一個人來買這個房子,第一個出價就出了一百六十七萬,寡婦非常的高興,當場就簽了字,律師也非常順當的配合他的簽字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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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過了幾年這個寡婦的孩子在新聞上偶爾的發現他們那一區大家賣房子都發了財的新聞的消息。在澳洲發現這消息以后才研究發現當初信托賣了房子才賣了一百六十七萬,可是當初所有的鄰居都賣了兩百多萬,他們的房子是在那條路上土地比較大的,房況也因為媽媽的細心也一直照顧的很好,檢討出來以后發現原來那個律師當初并沒有透過拍賣的手續去把房子得到最好的價錢,只是找一個他認識的中介用低價的方式把它買了進來,之后可能又賺了一筆。在沒有證明他是不是賺了一筆的情況下他們要求這個律師負責,這個時候這個律師有沒有責任呢?這個律師本身在做買賣房地產沒有責任,可是他作為這個信托的管理人,他對於受益人的權益有一個追求到底的責任。這個時候信托少賺的那些錢律師的保險公司就得買單了。
那麼剛才我們談到了通過贈與的方式可以把財產有效的轉移到信托的名下,那麼是誰的責任來做這個贈與呢?
做贈與通常是幫你成立信托的律師或會計師的責任,每一年都要做贈與,除非你有任何特殊的原因。那如果你的律師會計師沒有幫你做贈與或是沒有固定的每年幫你做贈與,你需要盡快的跟他們聯絡來了解你的贈與進行到什麼地步了。我們曾經通過一些客戶做了十幾年的信托,結果一直都沒有做贈與。這樣子的話你的信托就還是欠著你那一筆資產而且沒有做到贈與實質的轉移的好處。每一次做贈與的每一年,還需要跟國稅局提供這個贈與的報表。這個報表必須要在你贈與了之后的三個月內遞交給國稅局,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是不能補做的。
我們也希望華人朋友能夠把信托就像蛋殼一樣,把財產有效的保護在信托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