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众目睽睽之下的不公
夏俊峰(左)和家人的合影
夏俊峰案的终审判决是前日出自辽宁高级法院的,于中国的法理上来说,除非走审判监督程序,夏俊峰案已是一锤定音了。终审判决之后,民间舆论再次被掀起,同情、不满、甚至是愤怒充斥着网络,政府的公信力,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中。在司法者看来,这件案子的确是不好判的。若判夏俊峰死,则舆论认为是权力干涉了司法;若判夏俊峰徒刑,有权力会认为是舆论左右了司法。然而,暂且不论权力与舆论,夏俊峰案的审判过程是值得质疑的,这么重大的案件,据说有6位关键证人未获准出庭作证,辽宁高院的审理案件中的程序正义又何在?
所谓程序正义,这是西方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译作白话即是“看得见的正义”,意思是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夏俊峰案自媒体报道以来,关注度颇高,然而关注度并不等于真正的“看得见”。夏俊峰是否有罪的关键判决点即在于——夏俊峰是否为正当防卫,而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因素在于案发当时城管是否对夏俊峰施暴。夏妻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夏的辩护律师滕彪在二审辩词中也说:“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
如果夏妻和辩护律师所述属实,那末,辽宁高院在被告方提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之下,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这对于案件的判决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性质。辽宁高院至今仍未告知为何关键证人未获准出庭作证,他们作为司法机关,是有这个告知义务的,更何况,这一关键因素,直指此案件的司法程序正义,可以说,若此因素被抹杀,此程序被枉曲,此案的正义性荡然无存,且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的不公正。
抛开外界的各种因素,其实夏俊峰案是可以作出清晰判定的。案件的审判,决定性因素无外乎受害人、被告人、证人三者的证词、证物,若这三者两物清晰明了,案情自然也就清晰明了,而审判的结果自然也会清晰明了,定能服众。然而,在关键证人未获准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贸然判定,而且贸然作出终审判决,这是连基本正义都达不到的,何况程序正义,也就更不要谈什么司法正义了。城管与小贩的矛盾,民众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信心,仇官情结,弱势者同情心理,城管仇恨论等等这些,若在法律审判的程序正义之下,原本都是可以成为“浮云”的,然而,正是由于程序正义的缺乏,这些都成了“口实”、成了“外因”,成了法庭外的“陪审团”。这真是中国司法之公正的悲剧,而悲剧的根源——是中国司法的幼稚性和不独立性。这样的司法系统只是中国社会的陪衬,永远成不了社会公正的决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