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五提取” 为安全为何还引争议?

核心提示
广州白云警方对重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五提取”监管机制,规定凡是欲进入重点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提取照片、身份信息、指纹、DNA和笔迹,方能持证上岗。目前,白云区棠景派出所正进行全市试点。而提取对象,从老板到员工,“只要在娱乐场所领工资的人都在范围之内”。
事件回放
棠景派出所辖区紧临广州火车站及省汽车站等,流动人口众多。辖区内娱乐场所非常集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成分复杂,治安形势严峻。为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棠景派出所去年3月份就开始进行以D N A特征为主的“五提取”。
棠景派出所副所长龙师军介绍说,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组织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到派出所留存照片、身份信息,包括使用二代证读卡器验证和采集身份证资料,还有指纹、DNA(唾液)和笔迹。到娱乐场所来上班的,三天之内必须进行提取。样本提取以后,警方内部人员会查询提取人的相关资料,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将要求雇主立刻将其解雇。目前登记造册录入系统有4233人。除此以外,专职民警还要不定时到各场所抽查或检查,确保形成长效机制。
龙师军表示,数据库建立有利于规范管理。据其介绍,在“蓝×海岸”就曾抓获过网上追逃人员,该人原来在陕西涉嫌职务犯罪,星期五刚填表入职,做服务员,在比对时被发现后落网。
据了解,起初实行“五提取”时,每个人需要110多元的提取费,现在技术提高了,提取费降至几十元,提取费用由公安系统内部拨款支付。提取完成后,样本将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警大队直接检送入库。警方表示,若样本所有者不在棠景派出所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工作了,样本也会保留一段时间,在合适的时候进行注销。
疑问
◎是否有法律依据?
采访中,有记者提出疑问:“这种采集是否有相关规定支持?是否涉及违法?”对此,白云警方表示:2006年的第458号国务院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2008年公安部出台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对“对娱乐场所要进行身份资料的登记”作出相关规定,他们的做法只是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管理。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的覃刚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作为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机关,为了更好履行职责,是有权进行对社会公民进行指纹与D N A的采集工作的,但前提必须要保证,即是公安人员应持并出示有效证件,手续合法。同时,还须注意不能有对某行业存在歧视的现象。
◎是否侵犯私隐?
采集个人信息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即使提取,是否意味着对从事娱乐场所行业的人群都预设了犯罪的可能性?“而在没有犯罪前科情况下,提供指纹,显然是侵犯隐私。”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罗建辉律师如此认为。
有观点认为,采集包括DNA在内的个人信息,不能看成是侵犯个人隐私。“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对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很有好处。”广东省公安厅一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侵犯隐私一说,该人士表示:“该做法是出于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对个人也是有益的。”
如何保证采集的DNA样本资料不外泄呢?白云警方相关人士则表示,只有警方内部相关人员能从市局的DNA数据库调取资料,调取时需要通过一定手续报批,有一定权限级别。
媒体调查
某门户网站发起了“你是否赞成提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DNA?”的调查,从即时的调查结果来看,正方略占优势,但辩论仍然激烈,各有各的道理。
赞成一方认为:采集指纹及DNA不但有利于刑侦,也对个人有益。每个人不仅要有一张身份证,也应有“基因身份证”,这样在确认遇难者、不明死者身份,寻找失散亲人等领域,就会便捷高效得多。反对一方则针锋相对:指纹及DNA本身属于个人隐私。隐私被记录在案,对于个人显然是一个隐患,不能随意以公众利益之名侵犯个人隐私。而且提取DNA会给娱乐从业者造成心理压力,是行业歧视。
学者言论
从双方争论的焦点来看,警方的新做法事关公益与隐私、平等与歧视,已经被提升到了利益与价值的双重平台进行较量。可以说,这是现代社会任何公共管理措施都必须面临的问题,任何公共管理措施都不可能面面俱到,都必须要个人让渡一些个人的权利以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利益的目标实现也应该以促进与保障个人利益为旨归。简而言之,公益与私利以及依附在此基础上的价值判断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因此,如何平衡协调不同利益体、价值观的对立与冲突,如何在争议中觅得妥协、取得共识,本身也是公共管理的技巧与必要过程,只有这样才会使得公共政策、措施能被大多数人理解与接受,才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减少阻力,赢得支持配合。
由此看来,广州市白云区警方“五提取”的新做法引起了争议实在是正常与必然的事情。实际上,在警方采取行动之前,就可以通过一些可能的渠道,将新做法公之于众,让公众议论,然后吸取中肯的建议,修正一些具体做法,就会更加妥当,也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争论。
比如,从网站的调查结果来看,对警方新做法持赞同意见的还是占了多数,“基因身份证”的好处人人看得见,尽管反对方认为警方的新做法是职业与身份歧视,赞成者倒可能认为警方“偏爱”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让他们优先了一回;而反对的一方的理由更多是一些事实判断之外的价值判断,诸如对个人隐私能否得到保证的担忧以及只对特定人群施用新做法的歧视性心理暗示的不满,本质上是对警方新做法缺乏信任。这些公共疑虑,警方有责任事先解释,向公众阐明新做法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遗憾的是,警方并没有履行这样的程序,不仅引发了社会公众大范围议论,还可能没有给完善新做法的正当与合法性留下机会。明显的是,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二条上写明“本规定所指的指纹信息包括:捺印的十指指纹(含指节纹、掌纹)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现场提取的指纹、指节纹、掌纹痕迹及相关案(事)件的信息。”———并没有将“D N A”也纳入采集范围;而发放《娱乐服务场所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的做法,则涉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因此,广州警方新做法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因为没有充分地放到公共层面予以讨论协商,就不必要地引起了公众的疑虑和议论,也可能让新做法留下了法律瑕疵,即便有工作实效,也不具备推广价值。公共管理,斯可为鉴。